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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加快推進高效植保機械化,增強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能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助力農業綠色發展,自治區制定了《廣西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加快推進高效植保機械化,增強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能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助力農業綠色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農廳規〔2024〕9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產品和生產企業條件
(一)補貼產品條件
補貼產品要求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專門用于植保、播種、投餌等農林牧漁作業,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補貼產品應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或省級以上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產品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
(二)產品生產企業條件
生產企業應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擁有健全的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產品生產企業所需條件應在承諾書上予以承諾,并對承諾真實性負責。
其他要求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執行。如有調整,以另行發文通知為準。
二、補貼資金和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從中央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支出。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按照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發布的《廣西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附件)執行。
三、補貼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補貼對象為農民的,應參加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內容組織開展的培訓,且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書;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應擁有參加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內容組織的培訓且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
申請補貼的機具購買時間(以發票時間為準,不受本文發文日期影響)應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在申報補貼前,補貼機具應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已完成200畝次(含)以上的植?;虿シN等作業量。
四、補貼申報流程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辦理事項按《廣西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桂農規〔2024〕9號)中的常規機具操作相關規定進行,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購機者申請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憑居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
(二)購機發票(應包含購機者名稱、機具名稱、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型號、出廠編號等信息);
(三)機具產品合格證;
(四)“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
(五)2套包含產品型號、整機出廠編號(機身編碼)、飛控編碼的拓印膜;
(六)不少于200畝次(含)的植?;虿シN等作業量證明(生產企業智能化管控平臺作業數據證明);
(七)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操作人員為機主本人的提供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操作人員非機主本人的,除提供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外,仍需提供機主和操作人員的合同、協議等雇傭關系的證明材料;
(八)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憑證;
(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證明文件(可網絡截圖)。
五、其他事項
(一)產品產銷企業應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承擔主體責任,兌現自我承諾。保證產品符合國家強制安全標準,售后服務符合相關規定。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自行承擔因違規被農機管理部門查處或政策調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負責妥善解決各類糾紛。
(二)其他實施要求按《廣西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桂農規〔2024〕9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及自治區關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將另行通知。
附件:廣西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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