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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財政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及相關要求,我們結合實際制定了《重慶市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nsp;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5年3月20日
重慶市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24〕145號,以下簡稱“重慶市購機補貼方案”)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推廣應用,促進農業領域低空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產品條件
1.所有申請補貼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必須獲得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或由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2.申請補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
3.起飛全重不大于150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
4.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
5.電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備過充保護、過放保護、短路保護和充放電使用次數顯示等功能。
6.具有避障系統、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和電子圍欄。
7.產品參數需滿足《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應檔次要求。
8.其他有關要求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二)生產企業條件
1.生產企業需建立有智能化管理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2.擁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理論知識和飛行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頒發操作證書。
3.在重慶市境內設有售后服務中心,保證常用零配件供應和提供產品維修服務。
4.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5.其他有關要求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二、補貼辦理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組織。購機者應根據農業生產和開展農機作業服務需求實際,合理確定購買補貼機具數量。
購機者應持有或擁有一定數量人員持有操作證,操作人員持證上崗。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有相對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包括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在申報補貼前,購機者已按照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依法投保責任保險、完成200畝以上農機作業量。
(二)補貼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按檔次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檔次補貼標準見《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三)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區縣結算、直補到卡(戶)”的實施操作流程辦理補貼,具體操作流程按照重慶市購機補貼方案中相關要求執行。另外,辦理補貼時購機者需提供作業面積證明,機具核驗時需按照高風險機具核驗要求進行逐臺核驗。
三、有關要求
(一)補貼對象應對其提交的補貼申請資料和所購置產品的真實性負責,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生產企業對其申報的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并就產品按要求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作出書面承諾。產銷企業因違法違規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三)補貼對象違反補貼政策實施、國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飛行有關規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ensp;
附件: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一覽表(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重慶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一覽表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品目 | 檔次名稱 | 基本配置和參數 | 機具類別 | 中央財政最高補貼額(元)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10—2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0L≤藥液箱額定容量<20L;多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6000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20—3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20L≤藥液箱額定容量<30L;多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9000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30—5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30L≤藥液箱額定容量<50L;多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12000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藥液箱額定容量≥50L;多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14400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15L—25L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15L≤藥液箱額定容量<25L;單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9000 |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25L及以上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 藥液箱額定容量≥25L;單旋翼;電動、油動、油電混動;電動須配置智能電池系統,含智能電池2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統;具有RTK的高精度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衛星接受機板卡類型及頻點:北斗信號);具有電子圍欄 | 通用類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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